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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139号        2010.5.21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85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需在6月底前做好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版中“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的信息维护工作。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规定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五、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并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工作,对当年备案登记前自行对照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七、自2010年7月1日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浙国税函[2010]2号 )中有关申报表填写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