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21 渝地税发〔2000〕26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曾以渝地税发[1999]335号转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总局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按渝地税发[1999]335号文)。
二、对个人取得的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应单独计算,对其收入平均后,不再减除生计费用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