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9]63号2009-12-15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湖财法〔2014〕241号)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明确
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见附件)。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预缴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 2
2.制造业 4
其中:铜材、电机、毛纺、绢纺、丝绸 2
3.批发和零售业 2
4.交通运输业 10
5.建筑业 4
6.饮食业 6
7.娱乐业 6
8.房地产业 10
9.其他行业 6
其中: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