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一[1994]15号 1994-01-08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