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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5〕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金地税法[2007]98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失效。 金地税政[2008]91号文件调整。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已被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保护有限的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管,现将《金华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金华市局反馈。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金华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强资源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4]110号)及《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 ( 金政发〔2005〕6号 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凡在金华市范围内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单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征收方式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一)年矿产品产量20万吨(含)以上,或年矿产品产量20万吨以下,但财务核算健全、吨炸药矿产量合理的采矿单位,经市县地税局认定,实行查账征收资源税,即“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由采矿单位按照月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的矿产品开采量,预缴资源税,年后45日内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对已预缴的资源税,多退少补。
(二)除查账征收资源税的采矿单位外,其它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采矿单位,均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资源税。即采矿单位按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矿产品开采量,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税额计算
(一)我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单位税额
石灰石:2元/吨
建筑用石:1元/吨
(二)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
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为:13000吨;
每吨炸药建筑用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为:6500吨。
(三)资源税计算方法:
1、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
每月预缴资源税=炸药使用数量(吨)×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全年实际应缴资源税=(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2、核定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炸药使用数量(吨)×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四)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的采矿单位,按月缴纳资源税,原则上不进行结算;如个别采矿单位提出调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采矿单位的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实际用电量、土管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每吨炸药实际开采量确实低于计税定额的,由市县局,在不超过20%(含20%)的幅度内核准降低计税定额。结算申请应于年后15日内提出,地税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结算完毕,对已预缴的资源税实行多退少补。
(五)爆破企业接受矿山单位委托购买炸药用于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以矿山单位为纳税义务人,按上述第(三)款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爆破企业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予核定征收资源税。
(六)纳税人不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由地税机关结合其他方式另行核定开采量,征收资源税。
第五条 代扣代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未税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二)凡开采销售应税石灰石、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资源税的依据。“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乙两种,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发。
(三)收购外地资源税未税石灰石、建筑用石的金华市范围内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未足额缴纳资源税的,一律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地税机关核查。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资源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征收管理
(一)全市各采矿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各采矿单位须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各县(市)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应将全部采矿单位纳入TF2000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税种鉴定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同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协作,定期和公安部门交换炸药审批使用信息,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石灰石、建筑用石的资源税征管工作。
第七条 法律责任
采矿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以及违反本办法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