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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27 桂地税发〔1999〕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区地方税务系统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机构设置,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区、地(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局)设立,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局)直接领导,办公室应设在稽查局(分局)。

第三条  我区各级地方税务系统举报中心,是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举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较强的税务干部。人员较少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兼职,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在受理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时,均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程开展工作。

(一)区地方税务举报中心负责指导各地(市)、县各级地方税务举报中心开展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全区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2、负责指导地(市)、县举报中心开展工作,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区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3、受理全区单位或个人信访、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4、负责对重要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负责对全区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分办和跨省(区)、部门举报案件的协办;

7、负责对地(市)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催办、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8、负责本中心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

9、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和答复;

10、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地(市)地方税务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全地区、全市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2、负责指导各县举报中心开展工作,制定本地区、本市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3、受理辖区内单位或个人信件、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4、负责对重要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负责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分办和跨县(市)、部门举报案件的协办;

7、负责对县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催办、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8、负责本中心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

9、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和答复;

10、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县(市)地方税务举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全县(市)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2、受理辖区内单位或个人信件、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3、负责对所有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本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

6、负责本中心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

7、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汇报和答复;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设置专用电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公布举报办法、程序、奖励及保密制度等。

第七条  举报中心的受理范围是单位或个人反映的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人、代征人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八条  受理举报时,应分别情况做好接待工作:

受理举报人来访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录音),经整理后填写《来访接待记录单》(见附件1),并由举报人验证后签字、押印,举报人不愿签字押印时,不得强逼和威胁,可在《来访接待记录单》上注明情况;集体来访时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代表反映问题。

受理电话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并向举报人酌情介绍有关税法知识,了解被举报人的税务违法事实;有条件的应设立录音电话。电话记录也应在原始记录基础上进行整理,填写《电话举报记录单》(见附件2)。

受理来信、来函举报时,应做好收信收函登记,并将内容及信封一并保存好。

受理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司法、国税等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时,除了做好登记外,还必须注明转来单位、时间。

第九条  举报案件的管辖原则上按税务稽查的管辖规定执行,其包括:

(一)一般管辖

1、区地税局举报中心管辖全区内涉及地方税违法案件的举报。

2、地(市)地税局举报中心管辖本地(市)及其所属县(市)的涉及地方税违法案件的举报。

3、县(市)地税局举报中心管辖本县(市)范围的涉及地方税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特殊管辖

1、凡属举报人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不论举报人采取何种形式、方法;不论涉及何人何单位;不论是属地管辖的还是异地管辖的均应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做好保密。

2、对举报人举报不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或由于客观原因本中心无法查处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向上一级举报中心请示,由上级确定。

3、举报案件的查处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市、县地税局管辖的,有关的地税局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上级局确定。

4、凡举报的案件既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又涉及国家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稽查权确定的办法执行。

5、地(市)、县举报中心不得拒办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案件,同时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未经上级局许可,不得随意转交下级办理。

第十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凡遇到被举报人与自己本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与被举报人是亲属、亲戚、朋友关系的;

2、自己的亲人、亲属在被举报人单位工作且与举报案件有一定关系的;

3、举报人提出要求某工作人员回避的。

第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接到上级转来或反映干部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举报,按主管领导指示办。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具名举报的信件,在转实施查处单位时,要隐名摘要转办,防止打击报复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凡举报中心收到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地址不详或单位已不存在等无法查处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局长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接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后,原则上要求在五日内进行办理,并在接受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由于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应由查案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并提出和拟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报经分管局领导批示,属上级交办的还同时应向上级做出书面汇报。

举报案件的结案由查案单位具体办案人员和领导填写结案报告单,并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结案。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举报案件要向上级局报送处理结果:

1、上级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2、地(市)稽查局查处10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市)稽查局查处5万元以上的案件;

3、应缴未缴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

4、查处税款虽不达上述标准,但对法人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个人处罚款1万元以  上的;

5、有暴力抗税行为的;

6、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7、有税务人员参与的;

8、其他上级局需要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十七条  上报查处结果时应报送如下材料和复印件:

1、举报件(交办件除外);

2、《立案报告书》;

3、《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4、《执行情况报告》;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对具名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凡地址、电话清楚并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由各级举报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信函或电话等方式答复;对匿名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不予答复。

第十九条  对具名举报人的奖励,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地税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后5日内向地(市)地税举报中心报送报表;各地(市)地税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后10日内向区地税举报中心报送报表(《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举报情况、举报材料泄露给除主管领导及受理经办的稽查员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举报秘密,隐匿、销毁举报材料,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漏登、漏报重要举报情况或丢失举报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