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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4〕312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4-08-0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抚国税发[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规定,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