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朔政发〔201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7〕68号)等14个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废止《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人民政府工商登记前置变后置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42号)等5个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修改《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36号)1个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一、保留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1.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7〕68号)
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7〕118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2〕41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朔政发〔2014〕38号)
5.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45号)
6.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朔政发〔2017〕67号)
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朔政发〔2017〕88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53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75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96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11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86号)
1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89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1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6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22〕30号》废止,】
1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49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二、废止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人民政府工商登记前置变后置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42号)
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116号)
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24号)
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6号)
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5〕99号)
三、修改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内容情况(1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36号)
【已被《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废止】
1.将“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修改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第七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有关国家或地方标准和规定。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