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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2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02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对进口货物已取得,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在总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并按规定采集相应的电子数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