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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0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17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办商贸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不执行本文规定。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 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