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4〕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的措施,是清缴欠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将本通知的要求告知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既有欠缴
增值税,又有
增值税留抵税额时,在当申报当期税款的同时,必须按此规定要求抵减欠税。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欠缴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情况,只要其当月预计发生期末留抵税额,无论其上期是否有留抵税额,均应督促纳税人在申报前填写省局制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确认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抵减欠税金额的确认;欠缴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有期末留抵税额,而未填写《申请确认表》抵减欠税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在受理申报时应要求纳税人填写《申请确认表》并进行审核确认后,重新申报。纳税人申请本期抵减欠税额以期末留抵税额全部被欠税抵顶和
增值税欠税被全部抵顶为原则。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确认表》后,及时与税务机关税收会计核算的欠税金额进行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返纳税人,纳税人按《申请确认表》确认的抵减欠税金额。
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其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后,仍有欠税的连同滞纳金要继续催缴入库;下期遇有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继续抵减直至欠税为零。
五、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确认的呆账税金,但不包括税款滞纳金。抵减
增值税欠税的时间顺序,按发生欠税时间,从新欠、陈欠、呆账税金依次抵减并在《申请确认表》写明抵减欠税的所属期,以便对欠税余额继续核算并征收滞纳金。
六、县区级税务机关计统部门以纳税人报送的已确认完毕的《申请确认表》,做为税收会计冲减应征、欠税的凭证,在纳税人按此申报抵顶欠税后进行会计核算。以进项税额留抵顶税额抵减
增值税本年新欠、往年陈欠时,借记"应征税收"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本年新欠,往年陈欠"科目;
留抵税额抵顶
增值税呆帐税金时,直接减少帐外"待清理呆帐税金"金额。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设置"留抵税额抵顶
增值税欠税登记簿",登记留抵税额抵顶
增值税欠税金额及抵顶的欠税所属期。"留抵税额抵顶
增值税欠税登记簿"的格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定。
以上通知请速转发征收单位及纳税人于10月份征期开始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 ( 国税发〔2003〕53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