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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4〕24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16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废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文件要求,我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确定为: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铜仁地区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安顺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黔西南州饲料产品监察所。其他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能作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全部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4〕884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07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规定,2018年12月29日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