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刻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税号章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28 津国税征〔1996〕45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预防、堵塞假冒、伪造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税号章(
以下简称税号章)行为,增强
增值税发票的综合防伪功能,经研究,决定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全市统一更换税号章 ,并在1997年1月1日启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委托市税务咨询事务所负责全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号章 的刻制工作。
由于新更换的税号章 具有特殊防伪功能,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必须到指定的刻制单位制作,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刻制。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与市税务咨询事务所联系,按要求提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称及税号,以确保税号章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从96年9月15日起,各单位所征管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同时按规定更换税号章。
三、更换防伪税号章 技术性较强,工作量大,时间集中,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对使用新型防伪印章意义的认识,并切实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