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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10.31  辽地税函〔2006〕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 辽地税函 〔2009〕10号规定,第二条被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由一家企业(以下称立项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立项,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立项手续的前提下,与其他企业(以下称联建方)联合开发同一立项的房地产业务。联合开发的表现形式:立项方协助联建方办理产权手续,联建方使用立项方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建设、销售手续从事开发和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支付立项方前期费用(征地费、配套费、前期工程费)。双方分别单独核算各自开发、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成本、费用。立项方是唯一的、不变的,即立项方是一家企业,联建的房地产还可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接续开发。

基于以上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基本特征和业务属性,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现对联合开发房地产纳税人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立项方、联建方分别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地产的企业,无论是立项方,还是联建方,凡能单独核算自身转让、开发、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独立核算的立项方、联建方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以取得使用权的企业,即立项方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参与联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联建房不是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检查由遇到联合开发房地产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处理:营业税纳税人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