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19 津财税政〔20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津财法〔201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7]3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分别上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凡按规定在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应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地方税务局会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三、凡按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将申请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