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30 津国税所〔2002〕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2〕36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优惠范围
(一)国科发政字
〔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国税发
〔1999〕135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
〔1999〕100号转发)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按照国税发
〔2000〕24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
〔2000〕37号转发)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
国税发[2001]60号
文件(市局以
津国税所〔2001〕100号
转发)规定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转制年度为科研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年度。
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的审核管理各单位对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和新组建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市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国税所〔1999〕134号
)的规定进行管理。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新组建公司的章程及股权比例情况。
三、各单位要对依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额等进行统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