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为电信运营商推广电信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4-11 甬国税函〔2005〕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代理CDMA移动通信业务中无偿赠送手机行为是否征收
增值税的请示》(甬国税稽
〔2005〕7号)悉,根据现行
增值税有关政策,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纳税人在为电信运营商推广电信业务时,以自行购入的手机提供给电信消费者的行为,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