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25 津国税流〔2000〕34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静海县国家税务局,汉沽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0〕50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库存商品棉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补提问题,各单位要派征收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核实商品棉库存情况,做到帐物对应,并将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