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等四个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04 甬国税发〔2004〕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市局分别制定了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四个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法规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