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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18 甬国税函〔20053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或拍卖企业在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可不必在备注栏上注明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