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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22                                               津国税征〔1994〕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发票和税务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书面报告后,填写“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第三联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交给天津日报社广告处、《天津财税》编辑部。第四联加盖上述两单位公章后送还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回执联附存根后备查,并按有关规定对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供应(不批准印制)发票。

  五、“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由市局统一印制,从1994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丢失发票、税务证件声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