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13 津国税三〔1996〕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6年1月1日后新办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确定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