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1 津国税三〔1995〕1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251号
)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二条 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仍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必须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