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03 甬国税发〔2003〕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收局、直属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3月1日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的必须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对取得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文件)执行。

二、对在2003年3月1日前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而尚未申报抵扣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处理。

三、各地收文后,应及时向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