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10 甬国税函〔2005〕3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征便函
〔2005〕61号)要求,对二手车发票 式样进行修改,删除“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鉴于我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印制下发,已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3020522405发票号码:00000001至00030000)正常使用,发票上可不必加盖工商部门审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