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7-30 津地税地〔2007〕28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规定,现对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
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
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