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8 甬国税函〔2005〕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5〕25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保税区仓储出口的货物在审核退税时,不再对其离境备案清单电子信息发函,凭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信息及其他有关电子信息和法定纸质凭证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