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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01 甬地税二[200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一、根据国税退税部门的办事流程,纳税人2005年l、2月份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于4月10日前合并申报,申报时,应附报经国税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二、本通知下发后,望各地在做好政府宣传辅导同时,加强征管工作。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