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部分区、县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1999-05-11 津地税三〔1999〕2号
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五县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曾于1989年4月陆续下发了财税三(1989)39号、40号、42号、47号、49号文件,同意对你区、县部分乡镇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征或减征30%税额的照顾。现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你区、县享受免征或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地区,恢复按《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所附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表中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市局下发的财税三(1989)39号、40号、42号、47号、4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