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05 津国税所〔2000〕63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对确需实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严格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规定执行。同时促使企业要限期建账核算,并核实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已实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要照此办理。
二、今年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和已实行
核定征收的企业的重新鉴定工作限于7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局备案。从明年起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