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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4 甬国税发〔2003〕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新成立的预见内外销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占内外销总额比例超过50%(含)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核实其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确实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同时将企业名单抄报市局备案。

  二、小型出口企业标准,全市统一为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总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小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在年度中间应纳税中未抵顶完部份,年底一次性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中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和有电子数据未申报的出口额按离岸价计算销项税额规定暂缓执行。

  四、保税区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自2004年1月1日起一律按总局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管理。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