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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16 甬国税函〔2005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费、代理费及其它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