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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施工队伍综合负担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施工队伍综合负担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01 津地税二〔2000〕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按照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建筑施工队伍的有关税收政策,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对持有本市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建筑施工队伍,对其取得的收入,按7%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二、对未持有上述税务登记证的建筑施工队伍,无论由各区、县建筑管理站代扣,还是到地税分局窗口开票,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9%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三、调整税率增加的税款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列入市级收入。

  四、此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8〕32号)文件第四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