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施工队伍综合负担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01 津地税二〔2000〕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
建筑施工队伍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按照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
建筑施工队伍的有关税收政策,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
建筑管理站对持有本市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
建筑施工队伍,对其取得的收入,按7%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二、对未持有上述税务登记证的
建筑施工队伍,无论由各区、县
建筑管理站代扣,还是到地税分局窗口开票,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9%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三、调整税率增加的税款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列入市级收入。
四、此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二
〔1998〕32号)文件第四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