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20 津地税地〔2002〕7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根据当前该税种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特种车征税问题
1、机动车行车执照上有载质量或载客人数的特种车辆,应按实际载质量吨位数或载客人数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税。
2、机动车行车执照上只有总质量,没有载质量的特种车辆,应按总质量50%的吨位数适用税额标准计税。
3、机动车行车执照上,既有总质量又有载客人数的专用特种车辆,不易区分客、货车的,应按两种适用税额标准的较高税额计税。
4、机动车行车执照上既没有总质量又没有载质量的起重车辆,可按照最大起重量的50%的吨位数适用税额标准计税。
二、关于机动车车头和车身分别核发IC卡的征税问题
凡公安部门按车头和车身分别核发IC卡的机动车,车头本身只有自身重量,不能载货的,对车头部分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只颁发纳(免)税标志,对车身部分应按规定征税。
三、关于挂外地牌照在本市经营的机动车征税问题
凡在本市经营挂外地牌照的机动车,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停驶、报废车辆、退税问题
停驶车辆应根据交管部门的停驶证明,在停驶期间免征
车船税,其具体操作方法可比照新车破月征收方法。报废车辆应根据“报废七联单”及“报废车辆申请表”,从交管部门批准报废之月起停征,已征税款按规定办理退税。
凡涉及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与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