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14 财企一〔1995〕7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企业主管局(公司)、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我市财政部门实际退给企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部作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年损益户。上述税款,企业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下的利润部分,暂免征所得税,全部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年终,企业在计算提取工资时,应将财政部门返还的流转税税款抵减企业应交增值税,不得重复计算提取效益工资。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补税等有关问题,请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4]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