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5]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
》 (
赣国税函[2004]463号
)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19座加油站(详见附件)从2005年8月1日起纳入
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请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