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口企业全面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19 甬国税发〔2008〕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外汇局各县(市、区)支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
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国税函
〔2008〕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宁波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就报关出口货物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及时向企业做好政策的贯彻辅导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051号
)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该项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国税局或外汇管理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