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6-03 甬国税函〔2010〕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62号
),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企业发生《
通知
》第一条所述情况的,除提供其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
〔2002〕23号)规定的附件《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审批表》,向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出口退税。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