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4 津国税流〔1999〕3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9号
)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
增值税和
消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以前的
增值税和
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二、抵顶欠税一律由市局审批,具体手续如下:企业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主管征税机关将按照市局《关于核查1999年6月末欠税数字的通知》(津国税所
〔1999〕64号)要求所统计上报的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报市局清欠办审核,再由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三、各单位要在9月24日前将《
增值税一般纳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上报市局。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