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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04 甬国税发〔200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售和保管专用设备,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

  二、《受理投诉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各单位妥善保管,作为年终对服务单位综合测评的依据。

  三、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愿填写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质量调查表》,请各单位按实际情况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市局将会同市级服务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全市基层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综合测评,测评将以《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综合测评表》(附件二)的形式进行打分,届时将公布测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