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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24 津国税流〔200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6〕81号规定,有与 ( 津国税流〔2006〕81号内容不一致的,以 ( 津国税流〔2006〕81号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要求,“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现对市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2〕36号)有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取消“第四联市局流转税处”联次。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变更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二)(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和《通知书》(二),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通知书》(一)和《通知书》(二)一式四联,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科、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单位、申请企业各一联。
  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的初始发行中,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经审批同意盖章 后,向企业开具《通知书》(一)或《通知书》(二),并加盖公章 .
  申请企业凭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盖章 的《通知书》(一)或《通知书》(二),到技术服务单位办理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签定技术维护协议及参加操作培训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凭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盖章 的《认定表》、《通知书》(一)或《通知书》(二)以及企业提供的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书,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初始发行两卡;在发行月月底之前;由征收管理部门完成报税子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的添加。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企业专用设备和程序的安装、维护。
  三、津国税流〔2002〕36号文件中凡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的部分,均按照上述第一条 和第二条 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