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冀地税一发[1994]22号
第四条第一、二款 废止
》 ( 冀地税一发[1994]4号
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废止
》 ( 冀地税发〔2003〕105号
) 第二条、第三条 废止【已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地税二发〔1994〕19号 全文 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 冀地税函〔1995〕88号 全文 失效
》 ( 冀地税函〔2003〕283号
第三条 废止
》 ( 冀税二字[1986]第46号
关于车船使用税部分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