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2 津地税流〔2003〕2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
〔2002〕27号),现就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5号
)规定,对列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且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
营业税,各地税分局不发售发票;未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按其适用税目照章征收
营业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取的按第一条规定不征收
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应具以下资料备查:
1、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2、收费项目已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性资料(如: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缴款书或票款分离方式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等)。
三、对由经营性收费重新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已按照《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征〔2001〕36号)第三条规定征免
营业税的项目,已征或未征税款不作退、补。已领购的发票,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缴销,凭《发票缴销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