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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02-12 津地税二〔1999〕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征收。  

  (一)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有固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三)企业有固定场所或办公地点及开户银行;  

  (四)企业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核算运营收入。  

  三、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一律就其运营车辆,采取单车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征税。单车定期定额应征税款包括运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和司机个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四、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凡一辆车由两人驾驶运营的,单车定额比单人运营的定额提高40%的税款(大客车除外)。  

  五、考虑到客运出租行业的经营特点,对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每年按十一个月(即一月至十一月)计算征收税款。但对报经天津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批准,能够由客运处出具停运证明的车辆,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税款:

  1.当年停运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仍按十一个月计算征收税

  2.停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减除停运月份计算征收税款。

  3.停运月份的计算按下述原则掌握,停运当月不足十五天的不予计算,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六、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国有、集体、私营客运出租企业,还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其他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  

  七、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税三〔199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