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09 津国税退〔1998〕7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红桥区、塘沽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
〔1997〕4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
〔1996〕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
〔1997〕457号),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天津口岸免税店共有三家,分别是:天津机场免税店、天津市塘沽区免税商品供应公司、天津市对外供应免税商店
二、文中第三条 所述:免税店填写《国产品核销申报表》时,应区分销售和调出两种类别数量,并在“销售/调出数量”栏内相应划销非申报类别的字样。系指,免税店填写《国产品核销申报表》时,要区分销售和调出两种类别的数量,若为销售,则应划掉“销售/调出数量”栏中的“调出”字样;若为调出,则应相应划掉该栏中“销售”字样。
三、文中第四条 所述免税店之间调拨已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问题,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根据免税店调拨商品备案情况和经海关审批签章的《国产品核销申报表》(第二联),及时将免税店调出国产品情况通知有关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根据免税店要求,对其调出的卷烟以外的其它五大类商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
四、根据文件第五条 规定,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根据上述三家免税店报送《报关单》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免公司为免税店配发免税卷烟情况通知,负责将中免公司向免税店配发免税卷烟情况通知有关征税机关,请有关征税机关根据现行规定对免税店内销的上述通知范围的卷烟依法予以补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其它有关退税业务,由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