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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19 津财办200515号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职工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原为简化计税统一规定为200元免税扣除额的误餐补助等四项补贴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应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