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11 甬国税发〔2005〕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外贸企业收购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出口,也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