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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14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现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在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时,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二、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将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新版本系统自动监控,不允许红字发票认证。

三、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纳税人红字发票不需认证,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及时进行升级。

四、对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复核岗经复核属于红字发票认证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