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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3〕13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起,各地在开展欠税公告之前,要实行欠税预告制度。欠税预告是指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仅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发生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在进行对外公告之前,事先通知纳税人以进行确认和提醒的一项制度。在规定时间清缴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免于公告。

二、各地应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省局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