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公告 )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全文废止《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二、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中关于《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的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昭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
2020年1月9日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内容。
二、目的依据
经清理,共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代替,需要失效和废止,1份需要部分进行失效和废止。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执行。